政府於2021年6月18日公佈新稅務措施,合資格人士/公司$ 可豁免交稅單附加費:
納稅人如因財政困難、獲準分期繳付2021年5月—— 2022年5月期間發出之20-21年度薪俸稅、利得稅及個人入息稅,由繳交限期起計,一年內全數繳交所有分期款項,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*。
該措施出台前,《稅務條例》原規定為繳稅限期日未清繳的稅款可被加徵不多於 5% 附加費;而繳稅限期日 6 個月後仍未清繳的稅款連同 5% 附加費,在此基礎上會再被加徵不多於 10% 附加費。
$ 合資格人士/公司指已獲稅局批準可分期繳付的個別人士/獨資業務經營者/合夥業務/ 法團。
* 如納稅人之分期款項未能依繳稅期限日準時繳交,則有關附加費豁免安排會被當局取消, 所有未清繳之稅款會照文中提及《稅務條例》原規定計算需額外繳交之附加費。
# 該措施不適用於繳納物業稅及須在離港前清繳稅款之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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