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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級制利得稅率重點解釋

已更新:2020年12月15日

2018年3月29日,《2018年稅務(修訂)(第3號)條例》刊憲成為法例,落實了2017年施政報告宣布的兩級制利得稅率(Two-tiered Profits Tax Rates Regime),並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的課稅年度開始實施。

在兩級制利得稅率下,政府會就法團業務* 的首200萬元應評稅利潤收取8.25%(一級稅制的一半)稅率,而超出200萬元的利潤部分則繼續按16.5%的標準徵稅。在兩級制利得稅率下,法團業務每年節省稅款最多可達165,000元。

根據條例,如納稅實體在評稅基期完結時,有多間相關連實體,則兩級制利得稅率只適用於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,其餘有關連實體均不適用。

獲提名實體可以在其利得稅報稅表(適用於法團和合夥業務)或個別人士報稅表(適用於獨資經營業務)中作出聲明,其業務於有關課稅年度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,而且沒有其他關連實體會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。

報稅表一旦呈交稅局,表上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的獲提名實體,會被視為於該年度不能撤回的選擇不過,如所有相關條件均符合,在不同的課稅年度,納稅實體可選擇不同的有關連實體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

附註:

*法團業務首200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降為8.25% ,非法團業務(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)的稅率為7.5% ;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.5%及標準稅率15%徵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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